关于印发《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91号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09-30 | 文章来源:综合处

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附件: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合规、合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6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张江专项资金采用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支持方式的项目。

二、审计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张江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及资产管理情况以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三、组织实施

1、 张江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的审计检查。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上海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区政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审计,区政府审计任务可由园区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审计结果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项目审计整改事项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相关区政府监督实施。

2、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有意承担张江专项资金审计任务且已被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库审计服务供应商名单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审计机构名单,进入备案名单的审计机构方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承担张江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审计工作,不进入备案名单的原则上不能承担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进入备案名单的审计机构开展张江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工作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审计机构工作表现和信用情况动态调整备案名单。

四、审计范围 

1、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的单位范围包括《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委托业务承担单位;

2、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的经费范围包括《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3、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的时间范围为《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执行期。

如《项目管理合同》中内容有变更的,根据变更调整权限,经批准变更后,按照已变更的内容进行审计。

五、审计内容

(一)采用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经费审计内容包括:

1、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制度、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对张江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2、项目经费到位情况。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审计张江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等。

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张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在财务核算系统中设立专账管理及会计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等。

4、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张江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一致性、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

5、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6、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于《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考核指标的项目,审计考核指标是否达成,即根据考核指标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确定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7、其他。按照张江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审计过程中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等。

对重点项目抽查审计除应对以上内容外进行披露外,还应关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等。

(二)采用事后立项、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审计内容包括:

1、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制度、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实际支出情况。实际支出是否符合张江专项资金管理该资助事项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合同、票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有无弄虚作假、违规转移资金、非公允关联交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于项目申报条件中明确考核指标的项目,审计考核指标是否达成,即根据考核指标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确定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4、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5、其他。按照张江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审计过程中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等。

六、审计程序

    (一)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经费审计应在项目实施主体完成自评估或自验收后进行;事后立项、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审计应在项目申报时已完成项目经费审计工作。项目经费审计遵循以下程序:

1、 审计工作启动。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管理主体在项目实施主体完成中期自评估或自验收,并报送相关材料后,向项目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启动项目经费审计工作;事后立项、一次性拨付项目在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时即启动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2、被审计单位资料准备。在收到审计通知后,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项目管理主体或受委托的审计机构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提出审计要求,并确定审计进场时间,未准备好审计材料不进行现场审计。

3、现场审计。项目管理主体和受委托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审计时可先召开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有关人员集中会议,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全面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会议结束后,审计人员即可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4、审计报告初稿沟通。审计机构在取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资料后进行核实、分析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如实反映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审计报告初稿经项目管理主体审核后,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机构将核实后的审计报告报项目管理主体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正式稿。

5、审计整改。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主体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通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管理主体报送整改结果。

(二)项目抽查审计遵循以下程序:

1、抽取项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在园区管理机构报送的待验收重点项目名单中抽取已经完成审计的重点项目开展抽查审计。

2、通知园区管理机构和被抽查审计单位。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园区管理机构和被抽查审计单位下达书面抽查审计通知。

3、被抽查审计单位资料准备。在收到抽查审计通知后,被抽查审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准备抽查审计所需资料,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受管委会委托的审计机构应与被抽查单位充分沟通,提出抽查审计要求,确定进场时间。被抽查单位除准备审计所需资料外,还应准备由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现场抽查审计。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受委托的审计机构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审计,抽查审计人员重点审计被抽查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计报告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完整、公正、准确,并就抽查审计内容与园区管理机构、抽查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5、出具抽查审计意见受委托的审计机构根据现场抽查审计情况,出具抽查审计意见。抽查审计意见以反映问题为主,重点反映抽查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已出具审计报告中存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问题。抽查意见应同时分送园区管理机构和被抽查审计单位。

6、抽查审计整改。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抽查审计意见,督促被抽查单位和审计机构针对抽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被抽查单位对照张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逐项整改。如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或被抽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与原审计报告内容不符,也应根据抽查意见和整改结果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7、跟踪监督。园区管理机构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项目整改情况,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审计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经确认整改通过后,可启动项目后续程序。

七、审计提供材料清单

项目经费审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项目管理合同》及组成文件(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主体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等;预算调整审批材料及其相关附件;自验收报告或中期评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费到位凭证及相关附件;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项目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大额经费支出相关比价、招投标采购、合同、订单等资料;委托业务费、培训费等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如测试加工报告、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等);项目经费应付未付汇总表;设备实际采购与预算的对比表等;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八、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信用管理机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记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责任人和审计机构在项目经费审计过程中的诚信情况,作为后续项目申报和承担张江专项资金项目审计任务的重要依据,适时将违规行为纳入本市信用体系。

2、建立健全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信息公开机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园区所在行政区按照国家和本市审计工作信息公开要求,对张江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3、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张江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项目管理主体应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项目单位,要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审计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报告质量,规范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行为。

4、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未征得委托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同意,泄露项目有关信息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