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30

(沪人[1998]140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投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来沪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随时调入本市,其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交城市建设费。
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以直接办理家属“农转非”;其配偶在外省市的,可以随时办理调沪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办理其家属“农转非”,可以直接报上海市人事局审批。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评估后,按价值量转为个人拥有的股份。用人单位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在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根据《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上海市人事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引进国(境)外专家来沪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优先获得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

第六条 组建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高评委),由本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负责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评审工作。高新技术高评委下设医药生物化学、电子及信息技术、新材料应用与开发等若干个专业学科组。高新技术高评委挂靠在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上海市职改办)。
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逐级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上海市职改办申报;上海市职改办也可会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专门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申报。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就兼职报酬、保守技术秘密等事项与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因兼职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专门机构或用人单位可直接向上海市人事局推荐,优先向国家人事部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名额不受上海市人事局当年下达的控制指标限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