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29

(1999年11月29日)

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实现本市跨世纪发展的宏伟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技术创新源泉建设,提高创新能力
  1、技术创新源泉的建设要顺应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趋势,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选择有优势、能够在世界高技术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可以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展攻关。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升级。
  2、信息技术以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制造为核心,以发展高清晰度数字电视、高性能移动通讯、高速宽带网络为重点,围绕专用电路的芯片设计、自主版权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在数字产品开发与制造、网络建设与应用方面形成一批创新增长点,使上海率先成为高清晰度电视播放地区、电子商务活跃地区、网络教育普及地区,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动发展。
  3、生命技术以人类基因组、作物基因组、基因技术平台为基础,抓好创新药物和作物新品种的研究。围绕一些高发病和疑难病,开展功能基因组学研究。加强药物筛选与新药开发,争取在3-5年内获得几个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工程药物和天然资源药物的临床、生产批文。在农业方面,开展水稻及其他作物优良品种和抗性目的基因的研究;重点开发、生产1-2种转基因作物,获得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
  4、新材料以发展特种金属材料、特种合成材料和特种陶瓷材料为重点,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开发。根据本市高新技术产业与支柱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发汽车新材料、信息新材料、生物医用新材料、建筑新材料、储能能源新材料等产品,带动相关产业优化升级。同时,在材料制备等若干基础技术开发上取得突破,推动新材料产业跨越式发展。
  5、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向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的辐射、渗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本市成为工业设计和产品深加工的重要基地、农业良种培育基地、建筑业新技术集成示范基地、服务业电子化基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完善创新机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6、政府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的技术创新作出总体部署。大力倡导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创造发明活动。制订并实施本市鼓励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的规定,加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力度。凡列入国家重大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必须有技术创新计划,并落实吸收与创新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对重大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进展及经费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有关企业要积极吸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参与技术创新活动。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技术创新的目标任务和相应的保障措施。要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7、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大型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争取到2000年,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总量达到100家。政府对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有关企业要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中,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每位进站博士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开展科研。
  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的联合研究。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产学研联合。产学研联合要拓展到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包括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环节,并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技术资本、产业资本和人才资本的优化组合。
  8、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实现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者面向市场开展技术创新的意识,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对经营者的重要考核内容。完善企业经营者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三、集聚优势资源,加快张江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
  9、设立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浦东开发开放的优势,依托本市的科技优势、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抓紧建设以张江高科技园区为重点的科技园区,使其形成全新机制和体制,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产学研结合综合改革的先试先行基地,创新人才、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基地,以及与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技服务基地。
  10、张江高科技园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和信息两大高科技产业,积极推进新材料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2000年,搞好1平方公里技术创新开发区的建设,加快新药创制体系和软件园的建设,启动国家上海光源装置建设。加快建设5万平方米通用孵化器,使张江在3~5年内取得初步成效。到2005年,把张江高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创新创业氛围浓郁、机制灵活,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园区。
  11、积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大学和科技企业等参与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建设。引入和建立一批研究开发机构、开放实验室、研究生院和博士后流动站。继续加大对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对参与张江高科技园区建设企业的鼓励措施力度,发挥政策集聚效应,促进园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12、开发应用类研究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属地化管理的原国家部委开发类研究机构和本市92个地方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加快企业化转制的进程,尽早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的新机制。抓紧落实研究院所改革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剥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收等政策措施,保证研究机构顺利转制。
  鼓励地方开发类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快国有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科技企业的试点,推进科技企业股份期权的实践。鼓励有实力的科技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收购等方式,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和水平。
  13、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政府加强对基础性、公共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并根据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对现有科技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新型运行机制,形成一支有影响力的精干科技队伍,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政府属产品性研究机构,加强健康卫生、生态环境、标准计量等社会公共性研究和若干高技术前沿性研究基地的建设。继续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现有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根据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改革。
  一部分与市场联系紧密的研究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其它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
  14、鼓励多种所有制科技企业平等竞争。通过地方立法,对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行业准入、项目投标、产权关系、管理制度、融资渠道和涉外事务等作出规定,从法律上保障科技企业规范、快速的发展。建立资金为1亿元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
  15、大力扶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和竞争市场化。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等服务的水平。

  五、落实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环境
  16、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政府择优采购国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购买软件的单位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仍可按17%税率抵扣。
  对计算机软件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予以办理退税。
17、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提高科技信贷额度,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的力度,并给予相应的贴息。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支持。
  18、鼓励海内外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来沪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及科技企业,利用境外资源,加速高科技发展。
  19、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创造各种条件,让优秀人才有充分施展才华的空间和机会。积极改革分配、奖励等劳动人事政策,充分体现知识的社会价值。对增加社会财富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政府奖励。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国有企业中进行期权(股)试点,以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新的科技奖励条件,改革本市科技奖励工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提高奖金数额。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重点奖励具有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设立的各种奖励。
  20、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拥有专利。市有关部门对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费补贴。引导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运用知识产权杠杆,增强产业竞争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认真抓好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创新法制环境。

  六、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板块试点,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21、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发展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疏通创业投资撤出渠道,逐步形成高效运作的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国内外机构来沪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凡在本市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创业投资机构用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22、按法定程序制订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建立起完善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以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资金、人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上海的创业投资活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大力培育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培养创业投资管理专家,引进创业投资管理人才。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做好在上海实行科技第二板块试点的准备。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