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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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科委、教委、财政局、工商局,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1〕3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 则”。据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于2012年1月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和市科委共同制定出台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针对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2011〕7号)和市政府《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1〕36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调动广大科技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示范区内(包括纳入示范区管理的区域)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创新型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股权激励的试点单位。

  第三条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创新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等其它激励方式。

  第四条 选择若干单位先行先试。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

  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

第二章  组织落实

  第五条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金融服务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协调工作组”),具体组织开展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第六条  试点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试点方案的审核评估、部门间的协调联系、试点政策的跟踪评价等。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企业)提出试点备案申请,报送试点申请报告、激励方案及相关文件。

  对试点企业采取期权激励方式的,其资产评估结果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有效。

  (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拟参加试点的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初审同意的,提请试点协调工作组进行联合审议,试点协调工作组同意备案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书》应载明激励对象名单、每个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来源及价格。以股票期权进行激励的,还应载明行权的期限。

  (三)试点企业持《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将出具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并纳入试点备案申请材料。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属事业单位拟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入股激励试点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拟参加试点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备案申请,报送试点申请报告、奖励方案(拟定单位和奖励给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比例)及相关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备案、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将评估核准备案文件一并纳入试点备案申请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拟参加试点的单位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初审同意的,提请试点协调工作组进行联合审议,试点协调工作组同意备案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并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益比例分配方案,并载明激励对象名单。

  (三)试点单位依据《准予备案通知书》中确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比例分配方案,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相关规定,提出职务科技成果单位留存权益比例的对外投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试点单位持《准予备案通知书》、评估核准备案文件、对外投资审批同意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办理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拟参加试点的单位应规范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如校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等)同意,并在单位内通过职代会或公示等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非公司制的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应经企业领导班子办公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  试点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试点协调工作组报备实施进展情况;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当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试点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共享平台,积极开展对试点单位的情况跟踪、政策落实与协调服务。市工商、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其业务流程中对股权激励试点予以明确规范、细化和落实。

第四章 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各试点单位探索以个人不动产抵押或质押等方式进行股权认购。

  各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进行不动产抵押或质押专项托管,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各项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

  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职务科技成果折价奖励的,可将对个人奖励按激励方案明确的比例测算现金总额,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对象所获得的现金奖励仅能用于购买股权。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县通过多渠道筹资等方式设立扶持资金,对获得股权激励的个人进行适当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试点。对激励方案明显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不利于单位可持续发展的,要督促试点单位重新修订。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示范区各分园内的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按照《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1〕36号)的有效期执行,由试点协调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图一:申请备案流程图

附图二: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投资和奖励办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