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30

(沪工商企[2003]350号)

各分局:? 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但目前由于企业年检采用面面俱到的审核方法,还存在监管重点不突出、与市场运行的节奏不相适应等问题。为改革企业年检工作方法,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本市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议的精神,市局制订了《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见附件),经研究决定,在市局和部分分局开展企业年检承诺备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和时间? 市局和浦东新区、静安、杨浦、青浦等四个工商分局为《试行办法》的试点单位。凡在上述试点单位注册登记、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承诺备案的方法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对其余企业仍按照审核的方法进行年检。? 

二、试点的具体工作?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各分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试行办法》,充分认识企业年检承诺备案是改革企业年检方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既有利于突出监管重点,提高行政效能,也有利于方便企业,降低商务成本。同时实行承诺备案的年检方法,对守法企业免于审查也将有利于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
? (二)积极准备,按时组织实施? 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应抓好年检承诺备案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表式制订等准备工作,并会同市局信息中心对企业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参加试点的分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切实掌握年检承诺备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熟悉操作流程。各分局都应在2004年1月1日前重点对辖区内监控类和预警类企业进行梳理核对,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为按时开展试点工作作好准备。?
 (三)加强指导,抓好事后监管? 各试点单位应认真做好年检承诺备案试行工作,参加试点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应加强对四个试点分局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各试点单位应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开展年检承诺备案试点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 (四)总结经验,完善《试行办法》? 参加试点的分局应在年检承诺备案试点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在5月15日之前将年检承诺备案试点工作的总结及有关建议上报市局。未列入试点的分局也应积极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试行办法》和在全市推行年检承诺备案打下基础。

附件: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行办法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商务成本,促进本市诚信体系的建设,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以下简称企业年检备案)是指企业按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登记事项变动、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承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通过,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年检方法。?

 第三条(年检时间)? 企业年检备案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 第四条(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适用年检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五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且无以下情形:
? (一)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 (二)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 (三)企业未在注册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 (四)企业经营期限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到期的;
? (五)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的;
? (六)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有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备案的内容)
备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生产经营情况;
(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有效情况;
(六)其他备案材料。

第六条(承诺书)
企业应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报送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程序)
企业年检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凡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用于备案的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报送年检报告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予以签收备案。
(四)企业按规定交纳年检费;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后,将营业执照发还企业。
企业也可通过网络下载和报送年检报告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提交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四)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企业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和承诺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暂缓通过的情形)
企业承诺备案的内容如有以下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暂缓通过:
(一)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的;
(二)企业所涉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失效的;
(三)其他应暂缓通过的情形。

第十条(对暂缓通过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予以年检通过。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应不予其年检通过。

第十一条(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已通过承诺备案制年检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发现有承诺备案内容不实嫌疑的,应对企业报送的年检书等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处罚和信用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抽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存在备案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和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