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06-13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

 

  为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面向全球整合优质资源,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项目。

  本资助办法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1、引进转化国际产业资源和科技成果。支持园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等机构;支持园区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支持园区企业等单位引进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

  2、推进重点领域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支持园区推进符合张江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特色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鼓励园区打造国家级产业基地,承接国家重大专项建设;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重点企业定制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

  3、支持产学研部门协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成果转让、共同投资等方式合作开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产学研部门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产业技术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方式)

  1、对引进转化国际产业资源和科技成果给予资助。其中,对园区为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和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公共环境建设(非基本建设类)项目,对园区企业等单位实施国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试或试制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园区为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和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费,对企业为引进国际领先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等,按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2、对推进重点领域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对为重点领域的特色产业基地、专项工程建设提供生产性设施配套(非基本建设类)及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能级提升项目,对为重点企业定制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获得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基地优先资助。

  3、对产学研部门协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助。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新兴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其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整合创新资源规模,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的其他资助内容,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产业培育资助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重点资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须符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有关要求和分园的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无关的项目不纳入本资助办法资助范围。

  2、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不可预见费等。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3、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引进转化国际产业资源和科技成果 对园区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入驻提供办公场地、会议设施等公共环境建设(非基本建设类)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5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的项目须提供与国际机构签署的入驻合同副本复印件;有资质机构的地区总部或研发机构证明;主管单位(部门)开具的项目批函原件;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入驻的项目须提供有关入驻合同副本复印件。 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属在海外合法注册、依法运营的知名专业性国际组织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当地三年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在当地三年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对园区为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功能总部、关键企业或机构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费给予补贴。 对单个项目的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补贴 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对园区企业引进转化国际领先科技成果所实施的中试或试制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国际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技术产权和科技项目成果交易材料;转化项目的合作协议等文件,产品中试或试制内容和工作计划,产业化目标和计划;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委托、合作)费用凭证。 所转化的项目确属国际领先科技成果,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进入产品中试或试制阶段,具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和计划,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对园区企业经转让获得国际领先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给予补贴 对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技术转让费实际支付的50%,最高补贴 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推进重点领域产业基地和专项工程建设 对建设特色产业基地、专项工程需要的特殊生产场所建设或技术改造等生产性设施配套(非基本建设类)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材料;项目投资计划及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实施项目资质证明;生产性设施配套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规划(方案);共性技术研发项目还需提供知识产权等证明文件。 特色产业基地、专项工程和重大平台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属新兴产业领域,有利于优化整合产业资源、完善产业链和提高产业创新能力。
对建设特色产业基地、专项工程所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能级提升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对为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定制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给予资助。 对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补贴 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所定制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与重点企业签署的合同。 为重点企业定制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符合新兴产业领域大类产品的需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与重点企业签署的合同。
支持产学研部门协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资助。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 1000万元 有关单位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合同,企业营业执照。 申报主体为园区企业,具有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和实际成效(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所转化的科技成果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企业经营范围。
对新兴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其整合资源的规模和效益给予补贴。 对达到申请条件的创新联盟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补贴;补贴申请由联盟牵头单位提出,立项后向联盟牵头单位拨付。 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名册及办公场所证明;联盟牵头单位法人资质、注册地和税管地证明;促成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证明材料。 创新联盟需包括50家以上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单位,具有实际运行的物理空间和活动,促成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5个以上;联盟牵头单位具有法人资质且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