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04-1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张江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资助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分园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科技金融服务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实施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金融服务。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按照本市《关于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沪金融办〔2012〕256号)建立或委托建立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和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张江示范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向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和贷款担保。推进覆盖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协调科技金融服务资源。

  2、并购重组。支持张江示范区企业在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并购。

  3、企业融资。支持张江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多种金融产品获得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使用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设备器材;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试点;推进企业改制和进入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方式)

  1、对构建覆盖张江示范区“一区多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服务活跃的分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对建立绿色服务通道的科技支行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对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达到的服务绩效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张江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银行同期利率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债券融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等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购买科技保险(除履约保证保险)的企业,按其年销售收入额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和额度;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和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补贴;对张江示范区内并购方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中介服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效给予资助。需要增加的资助内容及额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科技金融类项目特点,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为推进各分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规模化建设和服务作用的发挥,分园自建或委托建立平台需报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备案的平台不予补贴。申请各项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需在科技融资服务平台建档并经平台汇总后统一申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不单独受理。

  2、科技金融类资助项目均为事后一次性补贴,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申报预算。对申报项目在评审阶段验收,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补贴金额。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市场推广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等。

  3、不同类别申报主体需有相关资质,不得申报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与无相关资质和业务的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单个企业只能享受贷款贴息、债券融资、融资租赁补贴中的一种,且在贷款贴息中只能享受一种贴息。

  4、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科技金融服务补贴 科技融资服务平台 对建立科技金融统计制度和服务数据库并同时取得以下各项绩效的平台给予补贴:受理企业融资申请表(企业贷款申请推荐表)200份以上,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6次以上,向银行推荐的企业获得贷款且贷款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 对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300万元 达到服务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银行贷款证明。委托建立的平台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年度平台服务分园企业记录;服务信息数据库建设情况说明。 平台在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委托建立的平台有相关资质;平台建立了科技金融统计制度和服务信息数据库;全面达到申报要求的各项绩效(2012年以后新建分园各项绩效指标减半)。
科技支行 对分园科技支行为张江示范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在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时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单个科技支行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贷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和企业盖章);获得贷款企业的名册(分园管理机构盖章) 张江示范区各分园内的科技支行,获得贷款的企业为张江示范区企业。
保险机构服务 对保险公司按科技保险经营险种名录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的科技保险,对上一年度超出保费总额的保险理赔额部分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上一年度超出保费总额的保险理赔额按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保险公司的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 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批准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的证明。上一年度保费总额和保险理赔总额的有关凭证。 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备案开展科技保险试点;提供的科技保险险种符合备案名目。
创业投资机构服务 以货币形式向张江示范区企业实际投资(包括联合投资和组合投资)的企业数10家以上,户均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同时帮助"辅导企业"获得创业引导基金资助总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联合投资时的申报主体限于一家)。 在国家或本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进行股权投资的提供股权/资产变更证明材料。“辅导企业”获得创业引导基金的证明。 在省部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备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全面达到各项绩效。
并购补贴 并购服务 对并购方企业并购重组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根据并购重组类型和交易额补贴 国内并购 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60%;最高补贴200万元 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股权/资产变更证明材料。 并购方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已在新三板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
跨境并购 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20%;最高补贴1000万元。
企业融资和股改补贴 贷款贴息 对张江示范区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贷款、贸易融资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 按信用等级BB级至A+级五个档次,从20%至60%(每档增加10%)计算贴息额。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100万元。 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企业贷款利息单复印件(银行盖章)。企业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信用登记证明;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财务章);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表(银行盖章)。 实际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企业信用等级可采用其在开户银行或专业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债券融资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企业提供补贴 按社会筹资利息的50%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的资质证明;征信报告。 企业具有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的资质;使用符合标准的征信报告。
融资租赁 对张江示范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所需的设备、器材等给予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补贴。 按融资费用的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租赁物清单。 租赁的设备仪器等符合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信用保险 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资信调查费和保费补贴。 按实际发生的资信调查费和保费总额的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40万元 企业资信调查费的收据、保险费的收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公司对买方的信用评估报告和赔偿责任承诺书。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保险机构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并能够根据保单约定对其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科技保险 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除履约保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按保费总额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及其科技保险险种名录的备案证明;企业提供未参加履约保证保险的承诺书 投保险种符合相关备案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险种名录
改制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 一次性补贴50万元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备案证明。 已在市证监局备案并完成股改;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进入新三板挂牌。 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意进入OTC市场挂牌备案文件。 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进入OTC市场挂牌的备案文件。
进入上海股交中心E板挂牌。 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与证券公司或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批准企业发行和上市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 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或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部门批准。